各縣(市、區)、麗水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檢測檢驗單位:
據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統計分析,全國高危企業單位安全生產事故中,30%以上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電氣不防爆或靜電積聚和設備不安全,為各類事故原因之首。為了加強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含?;飞a、經營、使用、儲存)的安全管理,提高行業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電氣防爆、防靜電、防雷等安全設施引起的各類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設施防爆、防靜電和防雷等檢測檢驗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及時開展安全設施檢測檢驗
各安監部門要在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審批、日常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加強對企業開展安全設施的電氣防爆、防靜電和防雷等相關安全檢測檢驗工作的監管,有效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及時開展安全檢測檢驗。一是檢查安全檢測單位資質的有效性。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令第36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2號)等規定,電氣防爆和防靜電等安全檢測報告必須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二是檢查檢測檢驗報告期限的有效性。依據《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規定,電氣防爆定期檢測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年;防靜電設施的定期檢測時間間隔視危險作業場所不同危險等級,分別為半年或一年。對未能提供有效期限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報告的,要限期督促從業單位開展安全檢測。三是檢查檢測結論的合格性。對存在不合格項的安全檢測報告,要督促從業單位及時完成整改并提供補充檢測的合格報告等資料。
二、規范安全評價和安全標準化評審內容,明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內容
各地安監部門要督促相關安全評價機構,依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進一步規范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設施檢測資料內容。根據《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浙安監管?;?012〕11號)、《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安監管?;愫?012〕40號)等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等須明確電氣防爆、防靜電等安全檢測內容。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標準化評審單位在開展安全評價和標準化評審過程中,要依法將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內容和是否能達到安全標準化企業的重要依據。
三、提高服務質量,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服務水平,在做好危險化學品企業服務,加強與各縣(市、區)、麗水經濟開發區安監管理部門的聯系溝通,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為安全生產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一是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二是檢測檢驗人員要主動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要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單位,切實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我局將適時開展全市檢測檢驗工作情況執法檢查。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