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函〔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落實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主體責任和提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為重點,對江蘇、河南、廣東和新疆四省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共檢查了40個建設項目,其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23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項目17個。檢查組通過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建設單位對評價報告的評審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自驗收情況、評價報告的內容和質量等進行了檢查。
檢查發現,建設單位都能夠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以下簡稱總局51號令)及相關施行說明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并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竣工驗收。90%的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符合規范性要求,93%的建設單位對評價報告進行了評審,88%的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開展了自驗收工作;97%的評價報告在形式上符合總局51號令及相關規定的要求,60%的評價報告在內容上基本符合相關編制要求的規定,所有預評價報告均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了評價、確定了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有控制效果評價均進行了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二、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一是部分建設單位沒有按總局51號令和相關施行說明要求開展評審和自驗收工作,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檢查發現,有3家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其新建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評審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自驗收;個別建設項目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但是建設單位僅提供了本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
二是部分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在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自驗收時,60%的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照總局51號令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施行說明的要求,親自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自驗收,80%的評審會沒有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三是有些建設單位評審和自驗收過程流于形式。個別建設單位參加評審的人員不掌握報告內容和現場情況,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未整改。如現場檢查一家化工企業時發現,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認為是空罐的兩個儲罐,實際儲存有甲醇;有的建設項目評價結果顯示工作場所粉塵、毒物、噪聲強度(濃度)嚴重超標,但建設單位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在制度、管理和技術環節上明顯缺位。
(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
一是現場調查和工程分析存在缺陷。大部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投入人力和時間明顯不足,調查不細致,分析不深入,甚至存在明顯遺漏。例如,工作場所實際儲存的危險物品與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述的儲存品類不一致。
二是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評價理由不充分,提出的措施及建議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80%的評價報告僅采用標準條款對照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來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于設施設置的具體地點、所選設施的種類、性能參數是否合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是否達到相應的技術要求等未進行檢測和評價,建議增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給出設置的具體地點、種類、技術要求,補充的管理措施缺少具體內容和執行要求。
三是評價結論不明確。90%的預評價報告未對建設項目采取防護措施及建議后,各主要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濃度(強度)范圍和接觸水平作出預測;大部分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未對建設項目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職業病防治效果進行分析。
(三)部分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引用依據錯誤,格式混亂。
一是評價報告編制的依據不明確。一些報告引用了原衛生部發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技術導則》(GBZ/T196 -200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技術導則》(GBZ/T 197-2007)等過時依據。部分報告盡管引用了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 -2014-003),但在內容規范性上仍有差距。
二是部分評價報告形式和內容明顯不符合規定。如個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報告簽發人資質證書號均為無效證書號,評價報告內容與編制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親自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評審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自驗收。應安排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和自驗收等工作,確保提交的報告和設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評價、評審和自驗收過程發現的問題,要確保整改所需的人員、資金、設備設施和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真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二)從嚴把關,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質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3)開展工作,配齊配足工程技術、職業衛生評價與檢測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切實做好現場調查和工程分析,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性能參數檢測,做到定性判斷明確、定量分析準確。要加強與建設單位的溝通協調,確保職業病防護措施的針對性、具體性、可操作性以及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接觸水平的風險可控。
(三)嚴格執法,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指導,提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共性問題的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要求。通過隨機抽查、暗查暗訪、通報約談、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方式和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和處罰力度,加強指導協調,持續跟蹤督辦,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
(四)加強宣傳,提升法律意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職業病防治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督促引導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實施的有關規章施行說明、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編制要求等業務文件要求,不斷提高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和管理水平,提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能力和質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