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疏散通道的設置要求
1.1安全疏散距離(或通道最大長度):指從房間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表一、高層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離
高層建筑
|
房間門或住宅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m)
|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
|
|
醫院
|
病房部分
|
24
|
12
|
|
其它部分
|
30
|
15
|
|
旅館、展覽樓、教學樓
|
30
|
15
|
|
|
其它
|
40
|
20
|
|
表二、一般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離
名稱
|
房門至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m)
|
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之間的房間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托兒所、幼兒園
|
25
|
20
|
—
|
20
|
15
|
—
|
醫院、療養院
|
35
|
30
|
—
|
20
|
15
|
—
|
學校
|
35
|
30
|
—
|
22
|
20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①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門至外部出口樓梯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1.2通道寬度要求
1.2.1多層建筑樓梯和走道的凈寬指標(m/百人)見下表:
層數
|
建筑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層
|
0.65
|
0.75
|
1.00
|
三層
|
0.75
|
1.00
|
—
|
≥四層
|
1.00
|
1.25
|
—
|
1.2.2高層建筑樓梯和走道的凈寬度指標為1m/100人。其中,首層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見下表:
建筑類別
|
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
|
高層醫院病房樓
|
1.30
|
高層其它建筑
|
1.20
|
非高層建筑
|
1.10
|
1.3一般設置要求
1.3.1樓梯間及消防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1.3.2疏散走道內不應設置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
1.3.3通道的墻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為A級不燃材料。同時,走道與房間隔墻應砌至梁、極底部并全部現實所有空隙。
2.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2.1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
2.2出口處不得設正門檻、臺階,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
2.3營業、使用時間安全出口不應上鎖、阻塞、堆物。
2.4公共場所、觀念廳的入場門、太平門寬度不應小于1.4m。
3.應急照明燈的設置要求
3.1設置范圍:單層、多層公共建筑、乙丙類高層廠房、人防工程和高層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火災事故照明燈。
3.1.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3.1.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3.1.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商場營業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1.4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的300m2地下室。
3.1.5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3.2設置要求:
3.2.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燈,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勒克斯。
3. 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燈,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應。
3.2.3應急用明燈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4.疏散指示標志的要求
4.1設置范圍:
4.l.1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
4.1.2 影劇院、體育館、多功能禮堂、醫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門。
4.1.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彎處、安全出口處。
4.2設置要求:
4.2.l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頂部;
4.2.2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干20mm。
4.2.3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