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第4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浙江省能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由浙江省節能協會、浙江巨化電石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喻旭春、吳學紅、顧政強、沈劍平、金慧平、姚志平。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石單位綜合能耗和電耗限額的要求、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電石生產企業能耗的計算、控制和考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665—2004 碳化鈣(電石)
HG 29802 電石產品能源消耗量和節約量的計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石產品綜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alcium carbide
報告期內為生產電石產品消耗的各種能源總量,包括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的各種能源消耗量和損失量,包括作為原料、材料消耗的能源,不包括生活、基建、技改項目建設能耗和向外輸出的能源。
3.2
電石單位產品綜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用單位標準產量表示的綜合能耗,即單位標準電石產量直接消耗的能耗量,以及分攤到該產品的輔助生產系統、附屬生產系統能耗量和損失量。
3.3
電石單位產品電爐電耗 Th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用單位標準電石產量表示的生產過程中生成電石所消耗的電力,其中包括燒爐眼用電,但不包括動力電、照明用電和環保裝置用電。
3.4
電石生產界區 The production area of Calcium carbide
從焦碳等原材料和能源,經計量進入工序開始,到電石成品計量入庫的電石產品的整個生產過程。
4 綜合能耗和電爐電耗限額指標
4.1 電石單位產品(標量)綜合能耗和電爐電耗限額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電石單位產品(標量)綜合能耗和電爐電耗限額指標
項 目
|
限額指標
|
單位產品(標量)綜合能耗/噸標準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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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單位產品(標量)電爐電耗/千瓦小時/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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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
5 計算方法
5.1 能耗統計范圍及能源折標煤系數取值原則
5.1.1 能耗統計范圍:從焦碳等原材料和能源,經計量進入電石生產開始,到電石成品計量入庫的電石產品的整個生產過程。由生產系統工藝裝置、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設施三部分用能組成。
5.1.2 綜合能耗中應扣除向外輸出的能源。向電石生產界區外輸出的密閉爐氣和回收的余熱,按向外輸出能源計算。調出的焦(煤)粉,自產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輸出能源計算,其熱值按實測低位熱值計算。
5.1.3 電石產品綜合能耗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a)電力消耗包括電爐電、動力、照明用電和環保裝置用電;
b)炭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無煙煤、電極糊和其它炭素還原劑等。數量從進入生產后第一道工序為計量點;
c)干燥焦炭耗燃料,熱值和計算起點同上。如用電石生產的余熱干燥焦炭時,其余熱不計算燃料消耗;
d) 電石生產系統中消耗的各種耗能工質:包括冷卻水、氧氣、氮氣、壓縮空氣,其熱值按規定的當量熱值計算;
e) 輔助生產系統消耗的能源:各輔助工序(包括電石生產界區內自石灰進廠到電石成品入庫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項中計算過的不得重復統計);
f) 附屬生產系統消耗的能源:包括電石生產界區內維修工段、化驗室、控制室、庫房及車間辦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5.1.4 輔助和附屬生產系統的能源消耗量和損失量應全部分攤到產品中去,產品分攤輔助、附屬能耗及能源損失量,采取按產值比例分攤。
5.1.5 由于各種能源的熱值不同,應折合為標準煤統一計算單位。企業外購的各種能源,其熱值以該地區或該企業在報告期內實測的低位熱值為準。沒有實測條件的,采用附錄A中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
5.1.6 企業外購電力折當量熱值為3601千焦/千瓦小時。
5.2 計算方法
5.2.1 電石產品綜合能耗的計算應符合 HG 29802中的規定。
5.2.2 電石產品綜合能耗(Ecz),數值以噸標準煤表示,按式(1)計算:
Ecz=- ………………(1)
式中:
eic — 電石產品生產消耗的某種能源實物量;
— 電石產品消耗的輔助能源、附屬能源和能源損失量;
eif — 電石產品生產過程向外輸出的某種能源實物量;
—某種能源折算標準煤系數;
n—能源種數。
5.2.3 單位產品(標量)綜合能耗(),數值以噸標煤/噸表示,按式(2)計算:
=………………………………………(2)
式中:
—電石產品標準量(折成300L/kg標量):單位為噸。
電石產品標準量將電石產品實物量的總發氣量按300L/kg折算。
電石產品發氣量按GB 10665-2004中 4.1規定進行測定。
5.2.4 單位產品(標量)電爐電耗(),數值以千瓦時/噸表示,按式(3)計算:
=………………………………………(3)
式中:
—電石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其中包括燒爐眼用電,但不包括動力電、照明用電和環保裝置用電,單位為千瓦小時。
(資料性附錄)
各種能源、耗能工質折標準煤參考系數
表 A.1 各種能源、耗能工質折標準煤參考系數表
能源名稱
|
平均低位發熱量
|
折標準煤系數
|
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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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143千克標煤/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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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碳、石油焦、其它碳素還原劑
|
28470 千焦/千克
|
0.9714千克標煤/千克
|
電極糊
|
25121千焦/千克
|
0.8571千克標煤/千克
|
原油、燃料油
|
41868千焦/千克
|
1.4286千克標煤/千克
|
汽油、煤油
|
43124千焦/千克
|
1.4714千克標煤/千克
|
柴油
|
42705千焦/千克
|
1.4571千克標煤/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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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電石爐爐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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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8千焦/千克
|
0.3798千克標準煤/立方米
|
熱力(當量)
|
-
|
0.03412千克標煤/兆焦
(0.14286千克標煤/1000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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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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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千焦/千瓦小時
|
0.1229千克標煤/千瓦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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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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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13(兆焦/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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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噸標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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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氣(低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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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60(兆焦/噸)
|
0.129噸標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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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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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兆焦/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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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6千克標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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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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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兆焦/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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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6千克標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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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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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兆焦/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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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千克標煤/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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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縮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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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兆焦/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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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千克標煤/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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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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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兆焦/立方米)
|
0.030千克標煤/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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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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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兆焦/立方米)
|
0.400千克標煤/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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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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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兆焦/立方米)
|
0.671千克標煤/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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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氣
|
6.28(兆焦/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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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千克標煤/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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