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包括: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采光、照明、噪聲等室內環境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二)顧客用品用具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三)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四)公共場所飲用水(包括:自備水、直飲水、二次供水)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第三條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衛生廳委托專家考核。
第四條 省衛生廳設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全省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檢測評價、衛生檢驗等專業人員組成。
第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的具體工作由省衛生監督所承擔。
第六條 擬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向省衛生廳申報專業技術能力考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申報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申報項目計量認證材料;
(四)儀器設備清單;
(五)檢驗、檢測與評價等技術人員名單和相應的資格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
(六)質量手冊和管理文件;
(七)模擬檢驗、檢測與評價報告一份;
(八)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省衛生廳接到申報后,對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委托專家組按照《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基本條件》的要求,對其進行專業技術能力現場考核,并出具專業技術能力考核意見。
專家組成員由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的3名以上專家(單數)組成。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現場考核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
第八條 專業技術能力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由省衛生廳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每三年復核一次。
第十條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考核合格的項目范圍內,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與評價報告,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擬增加技術服務項目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省衛生廳申報新增項目的專業技術能力考核。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省衛生廳備案,由省衛生廳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本考核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申報表
2.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備案表
3.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基本條件
附件1
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
申 報 表
申報單位(公章):
填表日期:
浙江省衛生廳制
填 寫 說 明
1.本表由申報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的機構填寫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2.本表可從浙江衛生監督信息網(www.zjphis.com)下載,不得擅自修改,否則無效。
3.填寫本表時,文字要簡練,內容完整,不得涂改,空格處以“無”字填寫。
4.“單位名稱”一欄應填寫依法登記的名稱;“單位性質”一欄填寫國有、集體、個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
5.本表及所有申報資料應均用A4紙打印。
6.申報資料一式二份。
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專業技術能力考核申報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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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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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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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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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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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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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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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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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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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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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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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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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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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環境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顧客用品用具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公共場所飲用水(包括:自備水、直飲水、二次供水)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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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諾 書
本申報表中所申報的內容和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如有不實之處,我單位愿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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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資料:
□1. 法人資格證明;
□2. 申報項目計量認證材料;
□3. 儀器設備清單;
□4. 檢驗、檢測與評價等技術人員名單和相應的資格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
□5. 質量手冊和管理文件;
□6. 模擬檢驗、檢測與評價報告一份;
□7. 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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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交人: 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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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
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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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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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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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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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合格證明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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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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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評價技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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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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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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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附上述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畢業證書、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申報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備案表
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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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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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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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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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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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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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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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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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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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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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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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資料及證明清單(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1.變更理由;
2.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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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諾 書
本變更備案表中所填報的內容和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如有不實之處,我單位愿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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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基本條件
一、機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
(二)能獨立開展相應技術服務工作;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從事相應技術服務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
(四)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技術能力要求
(一)能按照《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GB 9663-GB9673、GB 16153)、《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環境衛生標準》(GB/T 17216)、《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GB/T 17220)和《公共場所標準檢驗方法》(GB/T 18204)等標準、規范要求,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二)能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等要求,開展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三)能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包括:自備水、直飲水、二次供水)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四)檢驗機構應當取得計量認證資質。通過計量認證的項目應能滿足所申報技術服務項目的檢測指標要求。
三、人員要求
(一)基本條件
1.有與其申報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現場檢測、衛生檢驗、檢測評價和質量控制等專業技術人員。
2.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熟悉本專業業務,相關法律、標準和文件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手冊或文件。
3.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經相應類別的培訓并考試合格。
(二)有關人員具體條件
1.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基本要求
檢測評價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各1人以上;現場檢測人員3人以上;衛生檢驗人員4人以上(理化檢驗和微生物檢驗人員各2名)。
2.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申報室內環境、顧客用品用具、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的機構,應有預防醫學(公共衛生、衛生監督)、衛生檢驗或醫學檢驗、化學分析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檢測評價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申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的機構,應有預防醫學(公共衛生、衛生監督)、衛生檢驗或醫學檢驗、化學分析、暖通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檢測評價技術負責人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高級技術職稱。
(3)申報公共場所飲用水(包括:自備水、直飲水、二次供水)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的機構,應有預防醫學(公共衛生、衛生監督)、衛生檢驗或醫學檢驗、化學分析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檢測評價技術負責人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高級技術職稱。
3.外聘(含返聘)技術人員不得超過工作總人數的20%;技術負責人不得外聘。
四、儀器設備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當具有所申報的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現場檢測、采樣和實驗室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材料(附表1)。各類申報項目檢測指標相同的,所需儀器設備可不重復配備。
(二)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運行。
(三)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并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并進行定期校驗。
(四)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五、其他要求
(一)實驗室的功能間布局、環境、安全、環保等應符合相關規定;有良好的內務管理,以保證實驗室整潔有序;檢測儀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檢驗樣品處理應在潔凈區域進行,潔凈區域應有明顯標示。病原微生物分離鑒定工作應在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
(二)凡是檢測方法或檢測儀器有要求的,應按要求對檢測場所的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進行有效、準確的測量并記錄。
(三)檢測方法應盡采用國家標準或地方規定的方法。必要時應備有檢測方法細則、儀器操作規程、樣品管理程序和數據處理規則等作業指導文件。
(四)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編制質量管理手冊,并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五)應當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采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六)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夠的信息,并且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和保存。
(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有與其相適應的經費保障。
附表1
浙江省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基本儀器設備要求
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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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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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測或采樣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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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臺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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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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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面積、二氧化碳、一氧化
碳、甲醛、臭氧、氨、可吸入
顆粒物、細菌總數、新風量、
溫濕度、風速、照度、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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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距儀、二氧化碳分析儀、一氧化碳分析儀、甲醛分析儀、臭氧檢測儀、可吸入顆粒物分析儀、大氣采樣器、空氣微生物采樣器、數字溫濕度計、便攜式風速儀、數字式照度計、聲級計、新風量測定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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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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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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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金黃色
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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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采樣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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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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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場(館)和
公共浴室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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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濁度、余氯、水溫、尿
素、細菌總數、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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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計、濁度儀、余氯檢測儀、溫度計、尿素檢測儀、水樣采集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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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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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飲用水(二次供水、自備水、直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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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
可見物、PH值、鐵、錳、鋅、
鋁、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
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或
大腸埃希氏菌、氨氮、亞硝酸
鹽氮、耗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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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度儀、余氯檢測儀、PH計、水樣采集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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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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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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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積塵量、新風量、可
吸入顆粒物(PM10)、細菌總
數、真菌、嗜菌軍團菌、β-
溶血性鏈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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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采樣機器人、PM10檢測儀器、空氣微生物采樣器、新風量測定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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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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