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十二五規劃,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境內作業場所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健康管理員系指由用人單位指定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經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的人員。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在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發揮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配備與其性質和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員,按職業病危害程度確定人員數量:
(一)職業病危害分類屬嚴重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1000人,配備專職人員3人以上;勞動者人數300至1000人的,配備專職人員2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名;
(二)職業病危害分類屬一般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1名;
(三)職業病危害分類屬輕微危害的,配備兼職人員1名。
第五條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責任心強,能勝任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三)經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
第六條 職業健康管理員職責:
(一)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有關方針、政策;
(二)參與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參與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牽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臺賬;
(三)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并做好變更申報工作;
(四)組織和參與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崗前和崗中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指導相關部門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并負責監督相關部門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維護記錄;
(五)落實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及時向勞動者公布檢測結果,并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及治理整改情況;
(六)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告知體檢結果;及時安排需復查人員進行復查,安排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負責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監督相關部門及時調離職業禁忌人員;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禁忌人員、疑似職業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及其處置情況;
(七)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設置以及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時,立即提出整改意見并上報分管領導;
(八)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協助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九)參加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召開的有關工作會議、業務培訓等,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接受和配合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落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監督、整改意見,并按時上報整改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職業健康管理員的崗位職責和權利;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及其合法權益。
(一)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考核,以及實施日常職業病防治管理所需的時間和經費,安排其參加工作會議、相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為其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條件;
(二)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的相對穩定。職業健康管理員調整時,應當及時向轄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三)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料、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
(四)定期研究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五)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其在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
第八條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持證上崗,由用人單位選派或個人自愿報名,參加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組織的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
《職業健康管理員證》全省范圍內有效;職業健康管理員更換用人單位,繼續從事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應當憑原件到新用人單位所在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職業健康管理員證》由省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九條 省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負責組織編寫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教材,制定培訓及考試要求;負責對市級師資隊伍的培訓,指導全省培訓工作。
市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負責對縣(市、區)級師資隊伍的培訓,并對縣(市、區)培訓工作進行指導考核。
市、縣(市、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所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的培訓和發證,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基礎檔案資料,及時登錄浙江省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平臺,更新相關信息。
市、縣(市、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理制度,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或組織業務培訓,傳達有關政策、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任務,交流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經驗,通報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指導與檢查,了解其職業健康管理員的設置、培訓教育、工作開展等情況,并提出意見。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職業衛生管理員,建議用人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一條 各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對成績突出的職業健康管理員進行表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