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節能審查是指節能主管部門依法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或對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節能評審是指節能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節能評估文件提出的項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專業技術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的行為。評審意見為節能審查提供依據。
本細則所稱節能評估機構是指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經信委備案公告,在相應的行業、專業范圍內開展節能評估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其中,符合財政獎勵資金支持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比照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下項目歸類管理。
第六條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編制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節能登記表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填寫并報送節能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要求見附件。
第七條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實行分級負責。省經信委負責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編制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h(市、區)節能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設區的市節能主管部門。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結合縣、市兩級能耗水平、節能目標任務要求等情況,對節能評估報告書的基本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上報省經信委節能審查的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的市節能主管部門書面審查申請一式兩份;
(二)《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本情況一覽表》(見浙經信資源〔2010〕575號附件2)一式兩份;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五份;
(四)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送審稿)一式十份;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時報送電子版一式兩份。
第八條 節能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類型、所屬行業、用能總量及工藝復雜程度等情況,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送審稿)進行評審。
第九條 組織專家組評審的,應于評審會召開前三天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送審稿)等資料電子版發給各專家組成員初審,各專家組成員至少應于評審會召開前一天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項目評審組。
專家評審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會程序為:建設單位介紹項目基本情況、節能評估文件編制單位介紹編制情況、專家提出質詢、項目建設單位或文件編制單位答疑、專家內部討論、匯總評審意見、作出評審結論等。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文件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意見對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或專家組成員應對修改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并由編制單位形成節能評估文件報批稿。
第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報批稿)、評審意見、項目對區域能源消費增量和節能目標實現產生的影響、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
(二)項目用能總量以及用能結構是否合理;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單位建筑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的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以及有關能耗指標是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ㄋ模╉椖吭O計是否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節能新技術,耗能結構、主要用能工程(動力、空調通風、電氣照明等)節能設計是否合理;
(五)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
(六)項目采取的節能措施是否合理;
(七)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影響;
(八)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應當包含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以下簡稱項目單耗)水平的對標審查。省經信委負責節能審查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查:
(一)項目單耗同時低于或等于所在地設區的市和全省“十二五”末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預期目標值(以下簡稱目標值)的,原則上可進行節能審查。
(二)項目單耗高于所在地設區的市“十二五”末目標值,但低于或等于浙江省“十二五”末目標值的,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節能主管部門在上報文件中,須明確該項目新增用能量對本行政區域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影響等相關意見,并附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向上一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確保完成節能和用能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正式承諾文件,則該項目原則上可進行節能審查。
(三)項目單耗高于全省“十二五”末目標值,但低于或等于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十二五”末目標值的,則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節能主管部門在上報文件中,須明確承諾淘汰項目所在縣(市、區)相應落后產能進行用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或項目所在企業通過對原有產能實施節能改造實現節能量沖抵部分能耗,有效降低新上項目單耗,方可進行節能審查。
(四)項目單耗同時高出全省和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十二五”末目標值,但低于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十二五”末目標值的,一般情況下不予節能審查。如果地方政府確認該項目對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的,須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參照本款第(三)項要求,向省經信委出具正式文件,方可進行項目節能審查。
(五)項目單耗同時高出全省、項目所在地設區市、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十二五”末目標值的,原則上不進行節能審查。
項目所在地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低于同期單位GDP能耗的地區,以單位GDP能耗作為目標值進行對標。項目工業增加值原則上按收入法計算,并統一換算為2005年可比價。
第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報批稿)后1 5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報批稿)后1 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當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四條 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后,項目地點、建設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規定水平1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節能評估文件,并重新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五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新增變壓器容量管理。按照項目用電量與新增變壓器容量相匹配原則,在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報批稿)和節能審查意見當中明確項目新增變壓器容量。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作為項目申報電力接入的依據。
第十六條 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節能評估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省經信委負責全省民用建筑之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備案申請的受理、審查和監督管理。節能評估機構申請備案須提供《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省經信委對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在省經信委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節能評估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項目建設單位商業秘密。由于節能評估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經審查項目綜合能耗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標誤差在10%以上)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同時,自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被否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項目不得重新提請節能評估審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
第十九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對通過本級節能審查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節能專項驗收和跟蹤管理。項目試生產6個月后進行項目能源利用后評價,對實際能耗運行水平高于節能評估文件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項目,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關停。
第二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增項目用能登記,于每季度第一個月份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上季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匯總上報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用建筑以外的非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后,省經信委已經出臺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相關文件內容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